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3083号
原告:某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某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某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