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初3006号
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新城区二环北路。
负责人:***,系韩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城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26元,减半收取25863元,由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