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24民初1062号
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工机械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江页岩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花塘东街166号2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页岩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