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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北汇绿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民终2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汇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钱江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033176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汇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可能致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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