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汇绿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汇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北新汇隆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91民初712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汇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北新汇隆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033176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汇绿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