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9589号
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62647904。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4幢5层501-516、5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1HWJX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仕林街9栋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闸。
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6.5元,由原告浙江国自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