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14民初10625号
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仕林街9栋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1HWJX3。
法定代表人:王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仕林街10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0LKA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2日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编号:ZXKJ-GF4-2020);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报酬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2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编号:ZXKJ-GF4-2020),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为原告提供CMMI3咨询认证服务及相关服务等,委托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委托报酬总计为16万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办理或完成的委托事务不符合原告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第4.1条约定的报酬总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8万元的委托报酬,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己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告,在委托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完成委托事项,时至今日,被告也未向原告返还委托报酬。故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昆***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其证明内容,本院将结合说理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CMMI3(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咨询认证服务项目委托合同》(合同编号:ZXKJ-GF4-2020),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CMMI3咨询认证服务及相关服务等,其中第3条委托期限约定:委托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4条委托报酬及支付方式约定:委托事务的报酬总计为16万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50%,即8万元,在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支付剩余8万元。第10条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关报酬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委托事务的,每逾期一日,根据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报酬总额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认证服务费80000元。原告陈述被告未向其提供约定的服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委托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届满,且委托期限届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现该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已无裁判必要,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委托报酬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80000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按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相应服务,应向原告退还所收取的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未按约提供服务构成违约,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其亦存在逾期支付委托报酬的违约行为,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8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2元,被告昆***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侃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