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70106号
原告:孙某某,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8层9A1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女,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经理。
被告: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审计部职工。
原告孙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世纪中保(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