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4107号

原告:***,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号楼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京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原告***与被告杨涛、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黄珑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