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7732号
原告: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华加,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初,北京天池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油联合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7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为为。
原告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油联合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