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科威铸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新八路与高四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6WNL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伟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山东科威铸造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伟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科威铸造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为由,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科威铸造设备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科威铸造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科威铸造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