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民终16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建设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枣阳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负责该片电区的农电工将漏电保护器短接,导致低压线路存在安全漏洞,但在判决被上诉人责任时认定双方过错相当,判决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当,供电公司作为电能计量装置、电气线路等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供电设施的安全具有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供电公司疏于履行对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违反操作规范短接线路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国网枣阳供电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漏电线路的产权为户主***,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及相关法律标准,电表箱以后的线路产权均为***,由***负责维护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2.一审认定十三头牛被电击致死依据不足,除了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显示牛是被电击致死的。3.漏电保护器一般分为总保和户保,总保用于维护供电线路运行安全,户保作用于用户端,由用户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农电工***短接的是总保,不作用于用户,它的短接与本案没有管理,不应作为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牛被电死造成的财产损失209157.50元。2.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是个体**经营户,在其户籍所在地杨垱镇××××组住所旁建有一个**场,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肉牛养殖销售。2017年11月22日上午7时许,其雇请的**工人韩新年在喂完牛,准备清理牛圈的牛粪时,突然发现牛棚内西北角一排牛乱蹦、乱叫,就赶快喊人“牛中电了”,这时***女婿***跑过来将牛棚北边大门口的电闸拉下,事后,发现有十三头**亡,当即向杨垱镇派出所报警。***也即时给当地电工***打电话告知牛被电死,***接电话后首先赶到了现场,此后,杨垱镇派出所也派人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在该镇派出所对***雇请的**工人韩新年调查询问时,韩新年**的情况是:其是给***打工的工人,在***的**场内工作。2017年11月27日7时许,其在牛棚喂完牛,准备清理牛粪时,看到牛棚西北角一排牛圈里的牛在乱蹦,有的牛直接倒在地上抽搐,就赶紧喊人说“牛中电了”,这时,***女婿(***)跑了过来,把牛棚北边大门口墙边的电闸拉了下来,牛圈的牛才恢复正常,但其中有十三头牛倒地,其他牛没事,电闸拉后就把另外三头没事的牛赶到牛圈里。当派出所问其怎么知道是牛触电时,其回答称:他一看牛突然乱蹦,有的倒地,就像触电的情况,电闸拉下来牛就平静了;电闸拉下后其用手摸了牛槽上的铁,麻麻的,有触电的感觉。其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还称:牛棚屋檐上面都装了很多电线,牛棚内的牛槽和栅栏都是用钢管、钢筋建造的。在同一时间,该派出所另一组人员还对本案原告***的女婿***进行了调查询问,***称:当天早上9点左右,其在牛场内从东往西走,听到牛场西北角的一排牛在叫,后来其又走到牛场门口的时候,给他们帮忙喂牛的那个老头(指韩新年)说“牛中电了”,其赶紧跑出来把电闸扒了,西北角的那一排有十六头牛,还有三个没有电死,就赶紧把剩下的三头牛赶到另外一边,之后,就喊其母亲,接着就报警了。在派出所问其**了几头?损失的价值时,***回答:死了十三头牛,具体价值要问其父亲(***)。派出所又问牛是怎么死的?死前有什么特征?***回答:**之前一直在叫,一直在蹦,远离拴它们的那个栏杆,应该是被电死的。派出所又问十三头死的牛用什么拴在栏杆上?栏杆是什么材质的?***回答:用铁链子拴在牛脖子上,一边拴在栏杆上,栏杆是用钢管焊的。对派出所询问的其他问题,***回答称:现场只有其和那个喂牛的老头(即韩新年),当天早上是由喂牛的老头喂的牛,喂的什么搞不清,除其二人之外,还有一个焊东西的人在门口,没有进过牛棚,之前,牛也没有什么异常,牛棚周围也没有漏电情况。当日11时10分至11时32分,***派出所还对到场的电工***进行了询问了解,***对相关询问情况回答称:当天早上9时41分的时候,***给其打电话说他家的牛被电死,其就过来了,过来的时候,十二头牛已经死亡,还有一头牛在地上躺着滚动,当时其来的时候没有动,等你们派出所过来的时候,其看到牛棚卷闸门上面的线破了,其中一根线烧断了,另一根线破了有黄豆那么大,目前查到的是这处线有问题。派出所问其牛棚的电线是谁安装的?牛棚附近是否有变压器?牛棚内是否有漏电保护器?牛棚内的电线是否发现有别的异常时,***回答:里面属于室内线,都是***自己装的。在牛棚附近有变压器,变压器内有漏电保护器,上个月他(即***)屋里的机器负荷大,光停电,***找他,其没有办法了,将线路短接,不过漏电保护器了。***的牛棚内有三相漏电保护器,但是***没有用,他用的是一相漏电保护器,这一相漏电保护器也坏了。牛棚的电线没有发现别的异常(即除前述发现的漏电处之外)。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通过询问了解,发生牛被电死的事故时,***牛棚内西北角一排牛栏一共有十六头牛,但仅有十三头牛被电死,另外三头牛因腿受伤了,瘸着,没有拴,所以没有被电到。第一次庭审之后,派出所询问的其中一人***根据国网枣阳供电公司安排,主动到庭对其在现场查看的情况做了**说明,其**的情况主要是:其是枣阳市供电局杨垱供电所农电工,事发当天上午十点左右,***给其打电话说牛被打死了,***是那一片的包片电工,所以***在出事之后就先给他打了电话,其就赶到现场。其赶到现场后,陆续有派出所、镇政府以及录像取证的几拨人也赶到现场,派出所的一名技术人员查看了现场后当时也无法判断牛到底是啥原因打死的,看当时在那个角落里死了13头牛,排了一趟,没有外伤,都感觉应当是电打死的。其在现场也查看了电路,有一条从***家单相漏电保护器出来通过牛场铁皮屋顶与墙体之间小缝隙穿过去的线路有破损,屋顶铁皮被电击后有破损,只发现这个漏电点,其它没有发现有漏电。如果是此处漏电,则牛棚的铁皮屋顶与承重的铁柱子连着,横梁又与铁柱子连着,横梁上用铁丝吊着牛的饮水管(塑料的),同时铁丝又把饮水管下方固定在槽头栓牛的铁护栏上,栓牛用的又是铁链子,通过这种途径导电,电击到牛。同时还**:分户到***家的电表及进表之前的线路是供电公司的,出电表线的线路都是***的,出电表后往路南**场去的这根输电电缆线是***购买,其帮忙架设,但该电缆线往水井及**场去的分叉点开始,以及进**场内部的线路、三相漏电保护器、单相漏电保护器都是***自己请人安装,按规定他们(指供电公司一方)只负责各分户总闸上,之后都不是他们安装范围。同时也承认***家这个台区变压器总开关这个地方的漏电保护器是其短接的,当时因为农忙季节时用电负荷过大,变压器总开关老是跳闸,实在没有办法,经请示后就把此处的漏电保护器短接,对***牛场内的保护器其没有动过。以上事实,有一审法院调取的杨垱镇派出所对事发现场的韩新年、***二人以及事后赶到现场的当地包片电工***的询问笔录、枣阳市公证处保存的现场视频以及本院对***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另查明:牛突然死亡后,原告***当天即向枣阳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派人在下午对死牛的现场、取样称重现场和变压器及电线进行摄像取证,并由变卖死牛时的交易员和购买人对死牛变卖情况及变卖价格出具书面证明,枣阳市公证处据此作出(2017)***证字第1037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公证,***为此交纳公证费1000元。交易员***和购买人温建国证明***在2017年11月22日因电击死牛,共卖了13头品种黄牛(8头***,5头西门塔尔),每头平均1135斤,是正长的牛,***到900公斤左右。**后,放的时间过长,肉变质,共计卖34300元。当日,***还一并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循其本公司)对其13头**亡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循环其本公司经过市场调查,根据枣阳市2015年至2017年相关品种牛的平均出栏价格,最后评估以2017年11月22日事发当日为基准日,***的13头牛(8头***,5头西门塔尔)的损失价值为243457.50元(未扣残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枣阳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循其本公司的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和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原告死亡的牛是否系电击致死?二、责任如何承担?三、原告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杨垱镇派出所第一时间在事发现场对有关的人员的调查询问,事发时在牛棚里喂牛的工人韩新年首先看到牛棚西北角一排牛圈里的牛在乱蹦,有的牛直接倒在地上抽搐,就像触电的情况,其当即潜意识地就赶紧喊人说“牛中电了”,另一在场人***(***女婿)跑去把电闸拉下后,牛圈的牛才恢复正常。当派出所又问韩新年怎么知道是牛触电时,其回答称:他一看牛突然乱蹦,有的倒地,就像触电的情况,电闸来下牛就平静了,电闸拉下后其用手摸了牛槽上的铁,麻麻的,有触电的感觉。从以上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向派出所反映的情况看,原告方死亡的牛符合触电死亡的表象和特征。其次,牛棚里的电线有破损漏电点,能够与死亡的牛之间形成导电回路。当地包片农电工***在接到***电话告知牛被电打死了之后赶到现场,等派出所赶到后,其通过查看电线,发现牛棚卷闸门东上面的线破了,其中一根线烧断了,另一根线破了有黄豆那么大。后来在接受法院调查询问时,还**在其发现的漏电点处屋项的铁皮被电击后有破损,以上明显属线路漏电现象。而原告牛棚内的情况是屋顶铁皮与承重的铁柱相连,承重铁柱又与铁质横梁相连,横梁上用铁丝吊着牛的饮水管(包括给***用一根横向给水管),同时为固定这根横的给水管,在水管的一端用用三根铁丝向三个方向固定,一根向上吊住水管,另二根分往另二个方向向外固定,其中一根铁丝固定在发生事故的这排牛槽栓牛的铁护栏上,而栓牛用的又是铁链子,从而形成导电回路,该处破损点破损漏电时能够通过上述回路对牛导电。第三,发生事故的这一排牛圈共有十六头牛,但只有栓着铁链绳的十三头牛由于能够形成导电回路死亡,而另外三头牛因为腿受伤瘸了没有用铁链栓着,没有形成导电回路,就没有死亡,同样,牛棚里其他几处牛圈的牛没有形成导电回路,均没有死亡;而该牛棚的牛都是喂的相同的饲料,如果因饲料中毒,牛棚内所有的牛都会出现相同情况,但事实上却只有此处漏电的**亡,因此,可以排除因饲料中毒、突发疾病等其它原因造成牛突然死亡的情况。综上,本案原告死亡的牛虽未进行死因鉴定,但根据以上情况已基本能够确定系因触电死亡,这也是在现场的人们最基本的事实判断。被告辩称原告13头牛被电击致死证据不足的理由,与基本事实不符,同时也不能提供还有其他任何致死原因情况的证据予以否定,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责任如何承担?本案发生漏电事故的线路系室内单相220V用电线路,属低压电,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各自过错在触电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确定。由于电能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我国电力法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的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对供、用电线路和设施的安装、维护、安全运行等均做出了严格规定和要求。首先,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又具体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用电设施安装应符合DL/T499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规定:农村低压电力网宜采用TT系统,采用TT系统时应满足的要求:……c)必须实施剩余电流保护:——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必要时),——剩余电流末级保护;……e)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及各出线回路,均应装设过流保护,包括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关于剩余电流保护,该《规程》又规定:剩余电流总保护、剩余电流中级保护宜采用具有漏电保护、短路保护或过负荷保护功能的剩余电流溶断器,……;剩余电流总保护在躲过农村低压电网正常剩余电流情况下,额定剩余电流应尽量选小,以兼顾人身间接接触触电保护和设备的安全……;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农户计量表后应装设有明显断开点的控制电器、过流保护装置,每户必须装设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关于接户与进户装置,该《规程》规定:进户线穿墙时,应套装硬质绝缘管,电线在室外应做滴水弯,穿墙绝缘管应内外高低,露出墙壁部分的两端不应小于10mm……。其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规定说明,无论是供电企业的供电设备还是用户受电设备,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一是做好绝缘措施,二是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及过流保护。同时,供电企业对用户自身线路还负审核和检验职责,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本案原、被告双方是以用户电表为产权分界点,线路漏电点在原告牛棚里卷闸门上方东面与房顶铁皮接触的地方,属原告方自有线路漏电。据原告庭审自认,漏电原因系两根电线绞在一起,时间长了之后,因刮风晃动等导致线路磨破后漏电。同时,根据事发后接原告通知赶到现场的该片区农电工的**,原告自有线路本来有三相漏电保护器,但没有使用,而漏电的单相线路的漏电保护器又坏了,未起到应有的漏电保护作用。另外,**设施又未注意采取必要的绝缘措施,牛缰绳用的是铁链,铁链又拴在牛槽的铁护栏上,而固定给***的横向给水管的三条铁丝中其中一条一头就固定在铁护栏下边,另一条的上端又挂在屋顶的铁横梁上,从而与铁皮屋顶形成了导电回路,若任何一处避免采用铁质材料,均可避免此次损害事故。由此可见,原告方存在自有线路安装不规范,防漏电绝缘措施不到位,之后又疏于维护、管理,以及漏电保护功能缺失等问题。被告方根据其公司负责该片区的农电工自认,该处台区总变压器里本来有漏电保护器,但因为负荷大时老自动跳闸,其经请示后就将这处漏电保护器短接,出来的电路不再过该处漏电保护器。拆除变压器处漏电保护器的是被告方负责该片电区的农电工,无论其是否是正式职工,其拆除行为均代表被告,相应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此,被告方存在违反电力规范和操作规程,擅自断开变电器低压出线电路总保护器,导致低压线路存在安全漏洞,发生漏电事故时未起到应有的辅助保护功能的问题;同时,未严格落实《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对用户自身线路的设计和安装未尽到审核和检验责任,放任用户不规范和不安全线路运行。综上,原告自身过错是导致本案漏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方管理和安全措施存在漏洞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由于原、被告任何一方安全措施到位,都有可能避免本案漏电安全事故的发生,双方对此均有过错,且各自过错在本次安全事故中的作用力基本相同,过错大小相当,故应由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原告方在本次触电事故中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原告死亡的十三头牛,8头是***牛,5头是西门塔尔牛,经循其本公司依法评估,事发当日的总价值为243457.50元(未扣残值)。该价格系循其本公司根据市场调查,按照枣阳市这两个品种的牛在2015-2017年各自的平均出栏价为依据,根据实际重量,最终评估确定,评估价格科学、合理、客观,该机构具有法定的鉴定评估资质,对其所做的评估结论应予采信。被告虽辩称本次评估是原告单方委托,但并未指出本次评估有何不当之处,因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而对死牛,原告在枣阳市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当地交易员适时进行了变卖,实际变卖得款是34300元,该宗交易是由公证处公证,由当地交易员进行的交易,并非原告本人私自进行,而且,原告是在牛已死亡,不立即处理将会导致死牛肉更加难以变卖,也无法变卖到更好的价格,或到最后根本无法变卖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目的是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一审对该变卖价值予以采纳。被告虽然辩称变卖的价格明显过低,无法证明其真实的残值,但并未能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的行情,因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据此,原告本次事故死亡的十三头牛实际损失价值应以循其本公司评估的实际价值减去变卖所得价款确定,即243457.50元-34300元=209157.5元。此外,原告为保全证据并查明其损失价值,而支出公证费1000元、评估费9500元,是为保全现场证据和查明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属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也予保护。***在本次事故中实际损失为219657.5元,被告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承担本事故50%的赔偿责任即109828.75元,剩余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超出被告责任范围外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参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9828.7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7元,由原告***负担2218.5元(已交纳),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负担221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上诉理由之外的其他事实,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理由,本院作如下评述:
关于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提出一审认定***饲养的十三头牛因电击致死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场内发生**亡事故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农电工均到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原因,通过现场勘查发现牛棚卷闸门上面绞在一起的两根电线破损,其中一根电线已经烧断了,另一根电线也破损了黄豆大小的缺口,并且在漏电处屋顶的铁皮被电击后也有破损。漏电点与屋顶铁皮棚连接的承重铁柱以及铁制横梁上,用铁丝吊着饮牛用的给水管,为固定给水管又以其它两根铁丝拴住,其中一根铁丝固定在发生事故的拴牛铁护栏上,而拴牛用的是铁链,从而在漏电破损点与拴牛铁链之间形成导电回路,造成十三头牛被电击死亡的事故。现场勘查分析该圈内另三头牛之所以没有死亡,是因为这三头牛腿受伤瘸了没有用铁链拴,没有形成导电回路就没有因电击死亡,因此,根据现场查勘,证人证言,可以排除十三头牛因饲料中毒、突发疾病等其他原因死亡,同时综合牛被电击后的状态、事发后手接触牛槽还能感到剩余电流、拉下电闸后牛圈恢复平静等现场状况,一审法院认定十三头牛系触电死亡符合客观事实和常理分析,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提出一审认定十三头牛被电击致死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提出事故发生原因是国网枣阳供电公司的原因造成,国网枣阳供电公司在**场供电设施的安装、检验和维护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国网枣阳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发生漏电事故的线路系室内单相220V用电线路,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该低压电路的日常使用和管理责任在电力使用者一方,***在一审自认漏电原因系两根电线绞在一起,因刮风、晃动等原因时间长了之后导致线路磨破后漏电。由于***在电力使用中对自有线路安装不规范,造成牛圈内的铁制品与线路绝缘不到位,又因疏于日常的维护、管理,以致于漏电单相线路的漏电保护器没有发挥漏电保护作用,上述***自身的过错是引发漏电事故造成**亡的直接原因,***提出由国网枣阳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提出发生漏电的线路是由***维护和管理,杨垱农电工***短接的是总保,不作用于用户,不能由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农电工***的**,该处总变压器本来有漏电保护器,但因为负荷大经常自动跳闸,其经过请示后拆除总变压器的漏电保护器,出来的电路不再通过该处漏电保护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擅自断开变压器低压出线电路总保护器,导致进入*****场的低压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发生漏电事故时没有起到应有的辅助保护功能,因安全设施存在漏洞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同时,农电工对用户***电路设施存在的漏电隐患也未引起必要的重视,放任**场内低压用电设施搭接不规范和不安全运行,导致漏电事故发生,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此均有过错,且各自过错在本次安全事故中的作用力基本相同,判决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国网枣阳供电公司提出一审判决责任不当,主张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国网枣阳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7元,由***负担2218.50元,国网枣阳供电公司负担221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勇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柳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