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民终2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
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枣阳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3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枣阳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房屋修复费用15221元没有依据。***虽然提交了一份房屋修复评估书,但该评估是其诉前单方委托进行,上诉人并不知悉,上诉人质证时已提出异议,该评估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倒杆的电力设施是正在运行的供电设施,倒杆的原因是当日大风将案外人***家搭建的房屋顶棚吹翻,顶棚砸到一路之隔的事故电杆共杆线路上,倒成电杆倒杆,电杆倒向***家房屋,造成房屋外墙受损。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责任主体,而是受害人,***房屋损失应由案外人***承担。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电杆质量亦无问题,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枣阳供电公司向***赔偿因高压线杆砸损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1622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枣阳供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1日晚,枣阳市太平镇发生强对流天气,其中位于枣阳市××街道的***家自行搭建的房屋顶棚被风吹翻,顶棚被吹起砸到一路之隔的10KV姚59双河线、姚60**线共杆线路上,造成姚59双河线、姚60**线共杆(54#)发生倒杆的事故,该电线杆倒向***家房屋,造成该房屋外墙受损。事故发生后,***委托湖北佳源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受损房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估价修复费为15221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电线杆倒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造成电线杆倒塌的原因系强对流天气致使***家自行搭建的房屋顶棚被风吹翻,顶棚被风吹起砸到一路之隔的10KV姚59双河线、姚60**线共杆线路上,因强外力作用致使59双河线、姚60**线共杆(54#)发生倒杆事故,引起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虽然是顶棚的所有人、管理人***,但枣阳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管理人和使用人,不能证明其电线杆不存在质量缺陷,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顶棚所有人和管理人追偿。***要求枣阳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理,予以支持。对***损失数额,湖北佳源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勘验,确认受损房屋为房屋的一部分,不是房屋的全部,可采用先在原损伤部位竖向扩大拆除受损构件,再按原结构标准进行修复的方案,可参照同类工程的普遍标准进行逐一测算、累积,采用成本法进行估算,得出的修复费为15221元,该意见科学合理,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损失15221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付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围绕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及理由进行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房屋损失的依据是否充分,及枣阳供电公司是否应对***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条规定的是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证明其所受损害是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必须先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枣阳供电公司对***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损失,***提供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费用评估意见,上诉人不予认可,理由为***诉前单方委托进行的评估。本院审查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诉前单方委托进行相关鉴定或评估,对方当事人应当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或评估意见的理由,如送鉴材料不真实,相关标准错误等,上诉人仅以诉前单方委托为由,主张损失评估意见不能被采信,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上诉人枣阳供电公司主张对***房屋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对其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主张,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由枣阳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柴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