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3民初5033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原告:**,女,200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200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枣阳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87458.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7日下午5时许,***因工厂休假从居住地枣阳市区回老家看望年迈父母,由于当天下雨了没有事就去本村堰塘里钓鱼,在钓鱼时***撑鱼竿鱼竿碰到堰边高压电线触电倒地身亡。事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尸检鉴定***系电击死亡,被告高压线离地面高度未达到规定高度,高压线下未设立禁止钓鱼警示标志,由于被告过错原因导致***触电死亡,给原告上有老下有小家庭沉重打击,精神带来很大的痛苦,经济造成了很大损失。该高压线路系被告所有和管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依法应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实发后被告先支付了2万元丧葬费余款判决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由于***被电击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触电死亡受害人***的结婚证登记其妻名字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系同一人,且二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也不相同;也无证据证明另外四原告与***具有近亲属关系;原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3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