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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焉耆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8491号 原告:库尔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焉耆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库尔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焉耆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库尔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库尔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尔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库尔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