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3848号
原告:武汉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武汉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武汉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