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3民初1244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武汉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计院)与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及第三人武汉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某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设计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设计院支付欠付的设计费254182.41元;2、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设计院支付违约金(以254182.41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5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15日违约金11184.03元);3、判令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9日,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改造项目***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改造项目***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某某公司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等文件的编制,但某某公司未依约完成案涉合同所涉价款的结算和付款等义务。某某公司欠付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设计费,起诉时暂计金额为254182.41元。因企业改制的客观需要,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对外享有的债权(包括某某公司)转让给了某某设计院。某某设计院受让《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改造项目***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后,有权要求某某公司完成合同价款结算并付款。但是,经多次催告,至今未获得某某公司的回复。为维护合法权益,某某设计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第一、本案发生于2014年5月至7月期间,某某设计院向某某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及提起诉讼的时间均发生在2024年,某某设计院间隔10年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2014年7月29日,某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后,并未收到该公司提供的“经确认且有效”的设计蓝图。当时的实际情况为,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仅向某某公司提供了一份“白图”(即未经双方确认亦未加盖公章的图纸),且该图纸存在瑕疵,某某公司后续也未收到经修改、变更、确认有效的图纸。第三、由于某某公司的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更改施工设计方案,并未按照某某公司手中持有的“白图”施工,某某公司多次要求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约,完善图纸,直到工程完工都未拿到“经确认且有效”的设计蓝图。第四、自2019年后,某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现在面临重重困难,因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问题,某某公司经营步履维艰,企业已濒临破产局面。据此,某某公司要求某某设计院返还当年与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预付的定金1万元。综上所述,请求判决驳回某某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某某电力公司述称,2020年7月3日,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某电力公司,某某电力公司对之前合同的情况不清楚,2020年7月2日,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设计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2024年8月1日某某电力公司作出的《债权转让通知》都是真实的,请求判决支持某某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5月5日,某某电力公司(曾用名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改造项目***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版)》(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版)》),其中其他费用计算表3.3条勘察设计费总价分别为252252.74元、1929.67元。 2014年7月29日,某某公司(委托单位)与某某电力公司(承接单位)签订《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改造项目***改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约定:鉴于委托方拟建设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路改造项目***改造工程,并向设计方提供了武汉某某公司对其申请用电的供电方案答复函,经双方协商,同意设计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为本工程施工图阶段勘测设计计取设计费、预算费。工程包括该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合同价款指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设计方为完成勘测设计及有关工作应付的总金额。设计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测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叁天内,委托方向设计方预付设计费156264元,施工图完成后,设计方根据该工程预算书向委托方出具设计费清单(四份),并作为合同附件,委托方向设计方结清尾款,设计方交付图纸。经双方协商,从工程具备设计条件起算,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份数包括线路施工图8套、电气施工图纸8套、土建施工图纸4套、预算书5本(应委托方要求增加供给的图纸资料,设计方按260元/公斤另行计收费用)。设计文件交付地点为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工程投产后勘测设计费尾款付清止。 合同签订后,某某电力公司为案涉项目制作了白图并提交给某某公司预审,未出具正式的设计图纸,双方亦未办理结算。 2020年7月2日,某某电力公司(甲方、债权出让人)与某某设计院(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一、现甲方将其对外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债权、因尚未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合同、业务(截止2020年7月2日之前相关设计合同及业务)等所享有全部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前述债权对应的债务及相应义务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受让。二、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生效后,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转让债权对应的债务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甲方向乙方移交与转让债权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甲方保证债权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手续。三、乙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 2024年8月1日,某某电力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载明:依据《勘察设计合同》之约定,我司作为受托方已完成了该合同的全部义务,但贵司未就该合同所涉设计费用进行结算,欠付我司合同款项未付。基于企业改制的需要,我司已将对贵司享有的前述债权转让给某某设计院,请贵司直接与某某设计院办理合同款项的结算,并支付合同欠款。后某某电力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通过邮政EMS向某某公司邮寄该《债权转让通知》。 另查明,2020年7月3日,武汉某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某某电力公司。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电力公司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后某某电力公司将其对某某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某某设计院,某某电力公司向某某公司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及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上述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某某设计院依法受让取得本案债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勘测设计费的支付,合同约定设计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测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计文件份数包括线路施工图8套、电气施工图纸8套、土建施工图纸4套、预算书5本(应委托方要求增加供给的图纸资料,设计方按260元/公斤另行计收费用)。根据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电力公司按约交付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上述设计文件。虽某某电力公司为案涉项目制作了“白图”并提交给某某公司预审,但未出具正式的设计图纸,且双方未就设计费用进行过结算,故某某设计院主张按照某某电力公司单方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版)》中载明的勘察设计费252252.74元、1929.67元作为结算依据,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某某公司辩称的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某某电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至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期间,其向某某公司主张过案涉债权。某某设计院的举证亦不足以举证证明某某电力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至提起本案诉讼期间,其向某某公司主张过案涉债权,故某某设计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某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