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12646号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