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2民初2002号
原告:**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时代万尚购物城一层F-4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鄯善县欣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园区物流西路南侧***材厂对面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鄯善县欣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在开庭前,经调解,原告**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鄯善县欣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5.00元,原告**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由**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焦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