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6民初1499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林,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7469M。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蓝远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主题家居A4单元17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PGY09F。

法定代表人:彭汉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李东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