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五通桥区塘叶机砖厂、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12民初727号
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塘叶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塘叶坝。
法定代表人:黄绍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野平,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主题家居馆A4单元17层11号。
法定代表人:彭汉萍。
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塘叶机砖厂与被告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塘叶机砖厂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塘叶机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计1602元,由原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塘叶机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罗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 冉
书 记 员  王雪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