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38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与珞狮南路交汇处武汉南国雄楚广场主题家居馆A4单元17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PGY09F。
法定代表人:彭汉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健鑫,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欧时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