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庆,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银都绿色种植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雄。
原审被告: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廖勇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银都绿色种植场、原审被告亿顺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免交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星星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车 驰
书 记 员 冼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