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庆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13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B-4号楼-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6796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庆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九号办公楼5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BYX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科能源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庆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2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