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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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1548号
原告: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5号5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金卫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194室。
法定代表人:周以祥。
原告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暂计13756元(1.以50000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计3299元;以5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暂计4171元。2.以50000元为本金,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暂计2115元;以500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0日,暂计4171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参加被告廊坊项目、绍兴项目关于“交叉带、皮带机、多层小件皮带机、转弯机等”投标活动。后原告又于2018年8月参加被告昌平、烟台、南通传输线项目关于“皮带机、小件皮带机、转弯机等”投标活动。2018年3月12日和2018年8月1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指定的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支付保证金各50000元,合计100000元。
《天天廊坊项目招标文件》、《天天绍兴项目招标文件》《天天昌平、烟台、南通传输线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为各50000元,并约定招标活动结束落标方提出申请后,经苏宁审查在招标过程中无任何违规违法之处的将在十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原告落标。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30日,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涉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已成就,被告应依招标文件予以退还保证金100000元。现被告逾期未退,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未退保证金100000元为基准,自起诉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5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