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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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1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600弄5号5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金卫平。
被执行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194室。
法定代表人:周以祥。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08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108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付货款178800 元及以货款 178800元为基准,以货款 178800元为基准,自 2021 年 8 月 11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付保证金 100000元以及自2022年4月5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合计3088元、执行费408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于202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实际扣划0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的乘龙牌车、×××的中集牌车、×××的康恩迪牌车、×××的中集牌车、×××的乘龙牌车、×××的乘龙牌车、×××的乘龙牌车、×××的乘龙牌车、×××的奥迪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欧曼牌车、×××的斯柯达牌车、×××的欧曼牌车、×××的凤凰牌车、×××的凤凰牌车、×××的凤凰牌车、×××的凤凰牌车、×××的凤凰牌车、×××的凤凰牌车、×××的解放牌车、×××的凤凰牌车、×××的奔驰牌车、×××的辉腾牌车,本院关联案件(2022)浙0108执1503号于2022年6月13日予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且未实际扣押;查封×××的福田牌车,反馈车辆已经转出故无法查封。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2年7月11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2年7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2年8月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应付货款178800 元及以货款 178800元为基准,以货款 178800元为基准,自 2021 年 8 月 11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付保证金 100000元以及自2022年4月5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合计3088元、执行费4082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18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萍
执 行 员 丁 怡
执 行 员 张成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