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沃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福州沃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良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沃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2号主体厂房一层A1(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良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31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州沃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良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14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福州沃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200元(以下币种均同)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立即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43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良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家银行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