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

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无固定职业。 原告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国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举证期限,被告放弃答辩期与举证期限。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奇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奇国公司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9000000元,支付至2014年9月30日的利息465666.67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2月14日、7月3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9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2014年9月底还款,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扣款通知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被告应按约还本付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借款9000000元、至2014年9月30日的利息465666.67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030元,由被告***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