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650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325号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欠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9465666.6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9030元、执行费7472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