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枣阳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洪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湖北伟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枣阳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路分社、收款人为武穴市三联汽车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0日、票据号码为40200051/2480325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