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里执字第707-1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洪魏村,机构代码144776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尼龙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2公里南侧,机构代码12714052-9。
法定代表人***,厂长。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74935.4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登记信息,其房屋、土地均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