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里执字第705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尼龙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2.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4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