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703民催1号
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洪魏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4317321,票面金额为5359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