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杭州湾新区科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2611号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科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新舟村付新2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W2J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洪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776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科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奇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2021年2月22日,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科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科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