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5执423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高新区中伙光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96NNP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幸福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04675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的(2023)鄂0115民初269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卫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200元及利息(以178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1932元及执行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