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1057号

申请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春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田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肇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翱诚公司)、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客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翱诚公司、创客加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建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翱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创客加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二、申请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有错误的,应当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映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