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异6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街道老城西街98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凌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凌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