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24民初912号
原告:杨凌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6388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街道老城西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713MAB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凌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杨凌水利水电设计院”)与被告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水水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凌水利水电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280676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6204.21元(以2806760元为基数,一年期LPR计算,自2021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12月20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9日,原告通过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为被告关于《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的中标单位,2021年7月8日领取中标通知书,随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实际合同价(3802200元)的80%,若逾期未付,每逾期一天须承担应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2021年7月29日,原告已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核。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8月1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3041760元。但是至今为止,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35000元,按照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806760元及近两百万元违约金。为了被告可以尽快支付合同款,原告同意将约定违约金减少至366204.21元以尽快缓解原告经济压力。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未果,无奈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兴水水务公司辩称,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支付其合同款2806760元及逾期利息366204.21元的诉请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2021年7月8日被答辩人中标了“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并与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对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合同暂定价为3802200元,最终设计费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准;设计文件份数为工程勘察报告一式十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十份,概算书一式十份,并提交相应电子版文件二套;勘察设计周期为30个日历天,勘察周期为签订合同5个日历天内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和文件,初步设计周期为签订合同后20个日历天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周期为从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审批通过之日起,所有施工图设计应在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相关技术服务周期为直至工程施工缺陷责任期满止。约定初步设计文件全部完成并经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完成初步设计审查(交底)提出所有修改内容,提交了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设计合同价款的80%。被答辩人至今未按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全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未按合同约定向兴水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书),其主张按合同价的80%支付勘察设计费条件不成就,兴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2022年2月14日兴水公司向杨凌公司转账350000元,附言和备注均显示勘察设计费,被答辩人称兴水公司支付235000元勘察设计费与事实不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8日,原告杨凌水利水电设计院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中标被告兴水水务公司招标的“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格为380.22万元,工期为30天。随后,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概况为(1)河道清淤工程长6.77km,新建堤防工程12.99km,其中左岸段长6.49km、右岸段长6.5km,新建堤顶道路12km,其中左岸堤顶道路长6.366km,布置错车道5处,右岸堤顶道路长5.634km,布置错车道5处,行道树种植共计9960株(其中红叶李、樱花、大叶女贞均3320株),新建下河混凝土踏步18处,修建下河泥结石坡道4处,拆除并新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桥12座,在跨河桥两端布设太阳能LED路灯共64套,设立标志牌8个,警示牌8个,百米桩130个;设计服务主要包括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招标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招标及施工过程配合服务等工作;勘察设计费(暂定)为3802200元;最终设计费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准;设计文件份数为工程勘察报告一式十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十份、概算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相应电子版文件二套;本工程总勘察及设计周期为30个日历天,包括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及施工图设计的工作周期;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的30%;初步设计文件全部完成,并经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完成初步设计审查(交底)提出的所有修改内容,提交了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设计合同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勘察设计费的100%;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的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代表……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后期服务、知识产权和专利、不可抗力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被告兴水水务公司授权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
《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杨凌水利水电设计院,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经周至县水务局组织召开了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周至县井泉渠管理站、杨凌水利水电设计院等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会议成立了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会后设计单位杨凌水利水电设计院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专家组于2021年7月29日形成了《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评审意见》。同年8月19日,周至县水务局周水发〔2021〕100号文件《周至县水务局关于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载明:“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关于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报告的请示》(周兴水字〔2021〕22号)收悉,根据《西安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全域治水三年行动方案项目的批复》(市水发〔2020〕741号)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基本通过,设计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工程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为本工程治理河道总长6.65km,其中:河道疏浚工程长6.65km;新建堤防工程12.63km,其中左岸段长6.37km、右岸段长6.26km;新建堤顶道路11.74km,其中左岸堤顶道路长6.29km,布置错车道5处;右岸道路长5.45km,布置错车道5处;行道种植乔木共计4696株,种植灌木共计75535株;新建下河混凝土踏步12处,修建下河泥结石坡道4处;拆除并新建钢筋混凝土结构生产桥13座;在跨河桥两端布设太阳能LED路灯共64套;布置预埋式3m*1.8m低碳钢丝隔离绿网共计6000m;设立标致牌8个,警示牌8个,百米桩127个。”文件还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工程等级和标准、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占地、工程主要工程量、工程概算投资等进行了详细批复。
2021年8月20日,原告杨凌水利水电设计院向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图纸)共10份,周至县井泉渠管理站联系人为***。其中《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工程概况内容与上述周至县水务局周水发〔2021〕100号文件《周至县水务局关于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概况内容一致。
2021年9月11日,被告兴水水务公司发布《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资格预审公告》,其中项目概况工程规模内容与原告设计的《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工程概况内容一致。招标联系人为***。同年12月11日、2022年3月30日,兴水水务公司对项目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公示。2022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350000元,备注为“勘察设计费”。
另查,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实际建设单位,其于2021年6月30日参加了周至县水务局组织的《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查会。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3172964.21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5)陕0124民初9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3172964.21元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财产。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周至县水务局文件、评审意见、设计文件签收单、银行业务回单、发票、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勘图层》、《初步设计图册》、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其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设计人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委托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所谓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费、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案涉设计为初步设计,即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设计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向被告交付了案涉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文件?
其一,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勘图层》、《初步设计图册》中关于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的工程概况记载与周至县水务局向被告下发的案涉赤峪河平原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中有关工程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完全一致,同时与被告兴水水务公司就案涉赤峪河平原段综合治理工程的招标公告中工程规模内容亦完全一致,前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项目的立项及招标中使用了原告完成的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文件。其二,原告向周至县井泉渠管理站交付了案涉初步设计报告、概算书、图纸等设计成果,设计文件签收单上记载周至县井泉渠管理站联系人为***,该***为被告兴水水务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授权代理人,同时周至县井泉渠管理站参加了周至县水务局组织的《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审查会;庭审中,原告称其按照被告要求将案涉设计成果交付于周至县井泉渠管理站,另该***又为原告就案涉项目招标的联系人;结合前述三点,能够认定原告关于按照被告要求将设计成果交付于周至县井泉渠管理站的陈述较为客观,予以采信。被告兴水水务公司提出原告未按合同要求向其交付设计成果及相关文件的抗辩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且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在《关于周至县××段综合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报告的请示》中使用的设计报告系原告所作,被告抗辩与其当庭陈述矛盾;故对被告所提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向被告交付了案涉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工程概算书等相关文件,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被告亦使用原告的初步设计报告得到了行政主管部门就相关项目立项的同意批复,并就相关项目进行了招标。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对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50000元不持异议,即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2691760元(3802200元x80%-35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节,本案中双方就违约责任约定为“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就付款进度约定为“初步设计文件全部完成,并经委托人和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完成初步设计审查(交底)提出的所有修改内容,提交了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设计合同价的80%”,现原告主张按照一年期LPR计付该项费用,于法不悖,本院酌定被告应自原告交付设计成果之日(2021年8月20日)后15日,即2021年9月4日起向原告支付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杨凌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6917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6917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自2021年9月4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凌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9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