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326民初350号 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渭惠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6388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县水利局,住所地:眉县首善街道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260160096914。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眉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9元,减半收取2354.5元,由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