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6民初290号
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渭惠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63887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38993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库灌溉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