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上海扎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549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扎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威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扎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5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60,77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前述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原告提出的续保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0,77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映红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人民陪审员  朱建平
法官 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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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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