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某某、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1998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逊荣,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
法定代表人:汪烨,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明,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香逊荣、被告赛尔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情况:***于2019年11月8日利用“杜林”的居民身份证入职赛尔特公司处工作。
二、工作岗位:仓储部员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于2019年11月9日以“杜林”名义与赛尔特公司签订一份《临时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
四、工资标准:工作日13元/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19.5元/时,周六日26元/时。
五、工资支付情况:赛尔特公司已支付***2019年11月工资3741元,2019年12月工资1769元。
六、社会保险:自2019年12月起参保,2019年12月14日***受伤住院治疗,赛尔特公司知晓其真实身份,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七、受伤情况:2019年12月14日9时左右***在仓储部运转铝材时被铝材压到左拇指受伤,送到广州市番禺区第七人民医院初步处理后,转到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5天,至2019年12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拇指离断伤。赛尔特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00元。
八、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0年1月20日***的受伤情形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5月28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
九、最后工作日期:***在赛尔特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19年12月14日,受伤后再没有回去工作。
十、解除劳动关系情况:2020年5月1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和解协议》签订情况:双方于2020年5月12日在番禺××石楼镇总工会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于2019年11月8日利用他人(即杜林)的身份证入职赛尔特公司做临时工。2019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赛尔特公司仓储部运转铝材时左拇指受伤,被诊断为左拇指离断伤。现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补偿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二、赛尔特公司同意分两次向***支付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和解款7000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伙食补助等)。2020年5月18日前向***支付35000元,余款35000元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时,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支付;三、双方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已得到解决,***不再追究赛尔特公司的任何劳动法律责任;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留一份政府部门备案。
十二、《和解协议》款项支付情况:赛尔特公司已经向***支付劳动争议和解款70000元。
十三、仲裁请求:
***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要求赛尔特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9日住院护理费750元;2、要求赛尔特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19日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3、要求赛尔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4、要求赛尔特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0元;5、要求赛尔特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368元;6、要求赛尔特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512元;7、要求赛尔特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880元;8、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赛尔特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9、要求赛尔特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十四、仲裁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20】51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与赛尔特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驳回***的其它仲裁请求。
十五、诉讼请求: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与劳动仲裁请求一致的诉讼请求。赛尔特公司未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他情况
诉讼中,本院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发函核定***可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数额。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回复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2020年3月30日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核算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核发标准是24700.8元(6175.2×4)。
裁判理由与结果
关于劳动关系问题,双方对仲裁裁决确认***与赛尔特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对双方有否约束力。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双方确认于2020年5月12日在番禺××石楼镇总工会签订《和解协议》,签订该《和解协议》时***已经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从该协议内容看***应该清楚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有的权利并作出处分。虽然根据之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其应得的工伤待遇数额多于《和解协议》约定的数额,但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签订《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清楚并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故《和解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已得到解决,***不再追究赛尔特公司的任何劳动法律责任,赛尔特公司已经按照该《和解协议》向***支付和解款项70000元,故***请求赛尔特公司再向其支付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虽《和解协议》中记载赛尔特公司支付的和解款项70000元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赛尔特公司为***参加了工伤保险且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可以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于公平原则,应由***获得该款项,***可就此向社会保险部门寻求解决。现***要求赛尔特公司径直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本案中***在2019年11月8日以“杜林”名义入职并且以“杜林”名义与赛尔特公司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于2019年12月9日届满后不足一个月***即发生工伤且之后未再回赛尔特公司处上班,故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欧阳志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韵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