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9民初124号
原告: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嵩山路黄河路段自编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汪烨,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明,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东胜(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6号楼4层401内4308。
法定代表人:李海英。
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东胜(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5元,由原告赛尔特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晓燕
书 记 员 张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