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241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18号无锡软件园双子座B610。
法定代表人:沈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公司)与被告江苏智恒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全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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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戴鸿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