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0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03执58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志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华城国际中心2301室。
法定代表人:闫瑞芳,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舒,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河南志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103执58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