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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05财保13号
申请人:北京**嘉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晓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健民,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嘉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北京**嘉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嘉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新纪元滑雪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2606.88元,由申请人北京**嘉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翟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