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德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人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通路16号软件园5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合肥德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蔚蓝商务港A座517-5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人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科公司)、一审被告合肥德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宽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5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1.原审判决关于“董事职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同类业务”和“违反保密协议”等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适用案涉《保密协议》错误,该协议是员工入职流程中签订的,没有指向本案所涉标的,且案涉相关软件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也并非技术人员,无从侵犯商业秘密,案涉项目系公开招标项目,在无竞业禁止协议前提下,**、**具有从业自由权利,不构成侵权或者违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人科公司提交意见称,**、**的董事任期应依法在新的董事会成立后、且没有再次当选为新的董事后才到期,**、**作为该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法定竞业禁止),用德宽公司名义谋取了人科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公司利益。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未辞职期间已经启动了德宽公司的注册成立事宜,**、**代表德宽公司签订的案涉6份合同与其代表人科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存在关联性,且属于黄山市的区域范围。原审判决**、**承担责任恰当。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作为人科公司的原董事,在2018年5月离职手续后,以德宽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与黄山市下辖的区县税务局签订了六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该六份合同与**在2018年3月代表人科公司与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签订的二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属同类业务,所涉及的技术内容也存在关联性,且同属于黄山市的区域范围。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和人科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认定**、**的行为违反了其与人科公司之间保密协议的约定,依法应向人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