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7853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金燕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7853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A1647L,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创智产业园智慧坊****)。
法定代表人:谢立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芙艳,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70532M,住所地,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红星村石塘桥**iv>
法定代表人:张根娣。
原告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9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0元(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