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2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A1647L,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谢立群。
被申请人: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9076U,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芦墩村五市村151号。
法定代表人:桂建元。
申请人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82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的银行存款85000元。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申请解除对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的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