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211号
申请人: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A1647L,住所地江阴市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谢立群。
被申请人: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9076U,住,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芦墩村五市村**/div>
法定代表人:桂建元。
申请人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石庄轻工机械配件厂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蕴